辽宁省鞍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鞍检公二刑诉〔2018〕14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3031963********,汉族,初中,无业,住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街**栋**单元**层**号。因故意杀人嫌疑,于2017年10月6日被鞍山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杀人罪,经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10月20日由鞍山市公安局铁西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鞍山市公安局铁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7年12月18日向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铁西区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12月27日转至鞍山市人民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两次各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5日18时许,被告人张某甲携带斧子来到张某乙(被害人,男,殁年86岁)位于本市铁西区**街**栋**单元**层**号的家中,二人因债务纠纷发生争吵,张某甲遂用斧子猛砍张某乙头部,致其倒地后,又取来张某乙家中的菜刀再次继续对其头、面部挥砍。张某甲逃离现场后被张某乙儿子张某丙拦截,并被赶到的公安机关抓获。张某乙伤后被送往医院救治,于2017年12月23日死亡。经鞍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被害人张某乙符合因头、面部砍创引起多发性软组织损伤、失血性休克及颅脑损伤等,并继发低血容量性中枢神经系统损伤及肺内感染等而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斧子头、斧子柄、菜刀、被告人衣服、裤子、鞋等;
2.证人张某丙、某某某、孙某某、张某丁等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辽宁省公安厅刑事技术总队法医物证鉴定书、鞍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等;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鞍山市公安局铁西分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被告人张某甲辨认笔录、证人张某丙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董楠
助理检察员:徐娇
2018年4月18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鞍山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辽宁省鞍山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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