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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故意杀人案)_辽宁省辽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辽宁省辽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辽市检一部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张某甲,女,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11005196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辽阳市弓长岭区**路**组**号,住辽阳市弓长岭区**街道**社区**栋**单元**号,因涉嫌故意杀人罪,2020年6月15日被辽阳市公安局弓长岭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3日经辽阳市弓长岭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辽阳市公安局弓长岭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辽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甲与被害人吴某甲(男,殁年55岁)原系夫妻关系,二人因婚后性格不合,经常口角、打架,于1999年9月离婚。2018年下半年,张某甲病危,在二人的儿子吴某乙劝说下,吴某甲同意张某甲搬入位于辽阳市弓长岭区团山街道****的吴某甲家中,与吴某甲共同生活。在共同生活期间,张某甲因琐事与吴某甲发生矛盾后,回忆起与吴某甲的积怨,遂产生了杀害吴某甲的恶念。2020年6月15日凌晨4时许,张某甲趁吴某甲熟睡之机,持事先准备好的锤子猛击吴某甲头部数下,在确认吴某甲死亡后,张某甲拨打报警电话向公安机关投案。经辽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吴某甲系因头面部遭受钝器多次击打致重度颅脑损伤而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衬衣一件、衬裤一件、锤子一把等物证;

2.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户籍证明、死亡证明、张某甲的请求、接警登记表等书证;

3.证人吴某丙、吴某丁、赵某某、吴某乙、杨某某、某某某、李某某、张某乙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辽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等;

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持械故意杀人,致被害人吴某甲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屈欣

检察官助理:张飞洋

2020年9月1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辽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八张,物证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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