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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故意杀人案)_叶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叶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叶检一部刑诉〔2020〕177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汉族,生于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22********2212,小学文化,住河南省叶县**镇**村**组,农民。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6月3日被叶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7日经叶县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叶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叶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因怀疑妻子马某某与他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2020年5月30日凌晨,趁马某某及其儿子、女儿熟睡之际,被告人张某某持刀进入马某某睡觉的屋内,用刀威胁马某某跟其出去,马某某反抗,张某某朝马某某脖子处划上一刀后逃跑,后被告人张某某报警投案。经鉴定,被害人马某某伤情属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

2、被害人马某某的陈述;

3、证人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等人的证言;

4、鉴定意见;

5、现场堪验笔录及现场照片;

6、户籍证明等书证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故意杀害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犯罪未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叶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丁少鹏

2020年9月4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叶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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