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乌检一部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张某甲,绰号张某乙、张某丙,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624197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卓资县,捕前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九原区**村。因涉嫌故意杀人罪,经乌兰察布市卓资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8日被刑事拘留;经乌兰察布市卓资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1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乌兰察布市卓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1月22日移送卓资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卓资县人民检察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于2020年2月26日将该案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3月27日至2020年4月1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990年2月19日下午5时许,被告人张某甲与田某某(已判刑)、马某甲(别名马某乙,在逃)等人在张某甲家喝酒。因田某甲怀疑其妻子怀某某与被害人张某丁有不正当男女关系,便纠集张某甲、马某甲一同去教训张某丁。临走时,田某甲携带一把单刃尖刀,并在途中将尖刀转交给张某甲。当天晚上10时许,三人来到卓资县保安乡**村张某丁家附近,由张某甲以修车为名骗出被害人张某丁及其哥哥张某戊,将二人领至村外找到田某甲、马某甲。之后,张某甲、田某甲、马某甲对张某丁、张某戊实施殴打,期间张某甲用尖刀在张某丁左季肋区刺了一刀。后张某甲三人逃离现场,张某丁于当夜死亡。经鉴定,张某丁系用锐器致肺出血合并呼吸衰竭而死亡。
作案后,被告人张某甲辗转多地逃避侦查,直至2019年12月18日被卓资县公安局民警抓获。
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案材料、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在逃人员登记表、抓获经过、拘留证、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证、卓资县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等;
2.证人张某己、张某庚、张某丁、张某辛、怀某甲等人的证言;
3.同案犯田某甲的供述;
4.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卓资县公安局(90)卓公刑技鉴字第5号刑事技术鉴定书,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90)公刑技鉴字第37号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乌兰察布市公安局(乌)公(司)鉴(DNA)字(2020)11号鉴定书;
6.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提取笔录、辨认笔录等;
7.视听资料:同步录音录像光盘壹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故意用刀捅刺他人身体,致被害人张某丁死亡,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索飙
2020年4月1日
附: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卓资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量刑建议壹份;
4.换押证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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