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起 诉 书
沪检一分一部刑诉〔2020〕407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6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011969********,汉族,上海市人,中专文化,原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员工,户籍及住所地**坊路**弄**号**室。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6月7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9日至8月7日因对其进行***鉴定停止计算羁押期限,同年8月15日经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10月12日移送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经审查于同年10月24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7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张某甲在本市浦东新区潍坊路89弄12号102室,因房产等问题与父亲张某丁发生口角,继而引发肢体冲突,期间,张某甲使用拳头击打被害人张某丁头面部,并将张某丁头部反复撞击卫生间浴池棱边等处,致其当场死亡。后经鉴定,张某丁系头部受多次外力作用造成颅脑损伤致中枢神经系统功能衰竭而死亡。
当日,被告人张某甲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后否认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鉴定书;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视听资料;户籍资料、居民死亡确认书;证人张某乙、张某丙、姜某某、朱某某、黄某某等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以及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故意杀死1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现将被告人张某甲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政斌
检察官助理:贾晓明
2020年4月27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被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4册,光盘7张。
3.证人名单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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