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沧运检第一检察部刑诉〔2020〕200号
被告人张某甲,曾用名:张某乙,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21198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沧县,现住河北省沧州市沧县**镇**村**号,务工。2019年8月6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沧州市公安局运河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19日经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于同日被沧州市公安局运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沧州市公安局运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三日内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日19时许,在沧州市运河区前程子村中通快递公司,犯罪嫌疑人张某甲与被害人提某某因停车、倒车的问题发生争吵,继而厮打在一起,最终导致二人均受伤。经法医鉴定,提某某所受伤情为轻伤二级。案发后,二人已达成和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谅解书、户籍证明等;
2.证人赵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提某某的陈述;
4.犯罪嫌疑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文献
(院印)
2020年9月3日
附件:1.被告人张某甲现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7331741921。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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