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张某甲,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3024196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信阳市潢川县**乡**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25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8月5日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9月12日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2019年7月13日,被告人张某甲与儿媳妇桂某甲因家庭矛盾发生争吵,后张某甲离家出外。7月14日17时许,张某甲酒后回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北滘**城**座**房的家中,先与妻子陈某某争吵了几句,并用椅子砸向陈某某(没有砸中),后张某甲又冲进厨房拿出两把菜刀,双手各持一把菜刀砍向前来接桂某甲回去的桂某乙,致桂某乙身上、脖子上多处受伤(经鉴定构成轻伤一级)。
案发后,被害人桂某乙被送院治理,被告人张某甲则在现场等候警察前来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张某乙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桂某乙的陈述;5.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及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19年9月27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持刀将桂某乙砍成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邓洪基
2019年10月8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
2.卷宗2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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