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张某甲,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351969********,汉族,农民,群众,小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蠡县,住蠡县鲍墟乡**村**区**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22日被抓获并于当日被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经我院批准逮捕。
本案由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5日21时30分左右,在蠡县鲍墟乡**村张某乙家大门口处,因琐事张某甲和张某丙发生口角相互殴打,张某甲用马扎将张某丙打伤,经法医鉴定张某丙肋骨骨折,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5.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张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刘景瑜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蠡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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