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雁检诉刑诉〔2019〕1092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 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4231991********,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泾阳县**乡**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6月1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31日晚,被告人张某甲与被害人黎某甲在吃饭过程中因琐事发生口角,后黎某甲返回单位西安市广电中心,但二人一直在微信中争吵,并相约在西安市雁塔区西安市广电中心东门门口处见面。6月1日1时50分许,张某甲乘车来到西安市广电中心东门门口,看见黎某甲后遂持刀将其胸腹部捅伤。事发后,张某甲与他人将黎某甲送医救治,在医院张某甲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候,后被出警民警在医院抓获。经鉴定,被害人黎某甲膈肌修补术后属重伤二级,胃损伤修补术后属重伤二级,胃破裂修补术后属十级伤残,膈肌修补术后属十级伤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报案材料、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信息、诊断证明、住院病历、提取笔录、微信聊天记录等;
2. 被害人黎某甲的陈述;
3. 证人黎某乙、刘某某、张某乙的证言;
4. 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 辨认、指认笔录及照片;
6. 鉴定意见;
7. 音视频资料:现场监控视频、微信聊天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玮
2019年9月9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雁塔区看守所。
2.案卷二册、光盘四张。
3.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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