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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故意伤害案)_翁牛特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翁牛特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翁检公诉刑诉〔2019〕261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性,195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6195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翁牛特旗,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翁牛特旗**村,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6月7日被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翁牛特旗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6月18日被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翁牛特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1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2019年10月17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9日2时许,在翁牛特旗**镇**村**组的**耕地内,犯罪嫌疑人张某甲同任某某因浇地一事产生争执,张某甲用铁锹对任某某进行殴打,造成任某某头皮多处创伤、体表多处皮肤挫伤。经法医鉴定,任某某的损伤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公安机关提取的铁锹两把;2.书证一组;3.证人张某乙、翟某某、苏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任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6.法医学人体损伤鉴定书;7.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并相互印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丽娟

书记员:程海娟

2019年10月14日

附: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翁牛特旗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及证据材料叁页;

3.铁锹两把;

4.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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