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融检一部刑诉〔2020〕239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7197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个体户,住福建省福清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0月29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五百元。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3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福清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依法于2020年2月10日、4月1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于2020年1月16日、3月28日、6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9日11时许,被告人张某甲在福清市**镇**村环岛路段其经营的猪肉摊位上售卖猪肉。因不满外来务工人员左某某等人到隔壁摊位买肉,当左某某及同行的孙某甲、被害人吴某乙等人经过其摊位时,被告人张某甲上前用力推搡、用脚踢踹左某某,左某某等人均未还手。被害人吴某乙见状问被告人张某甲为何打人,张某甲遂转身走上前,朝吴某乙头部击打了一拳,致吴某乙摔倒后脑着地受伤昏迷。其间,左某某、孙某甲见被害人吴某乙被打亦使用安全帽、拖把等上前与被告人张某甲扭打,后张某甲被其妻子劝止并逃离现场。经福清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吴某乙双额叶颞叶脑挫裂伤、蛛网膜下腔出血、左额颞顶枕部硬膜下血肿后出现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及脑受压症状和体征,损伤程度属于重伤二级,左顶骨骨折,损伤程度属于轻伤二级,综合评定损伤程度属于重伤二级;经江西省宜春赣西精神病学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吴某乙目前患有脑挫裂伤所致重度器质性智能损害;经江西省高安匡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吴某乙颅脑损伤所致智能损伤伤残为二级伤残、颅脑损伤后遗肢体瘫伤残为二级伤残、护理依赖程度为完全护理依赖。
2019年10月29日下午,被告人张某甲在福清市中医院向公安机关投案。案发后,被告人张某甲家属已赔偿被害人吴某乙人民币9.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病历材料、收条;
2.证人证言:证人左某某、孙某甲、孙某乙、吴某甲、张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鉴定书、司法鉴定意见书、法医临床鉴定意见书、现场检测报告书;
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伤情照片、指认笔录、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现场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重伤二级,伤残等级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清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雪松
检察官助理:周华玲
2020年6月19日
附注: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福清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343页。
3.证人名单1份。
4.量刑建议书6份。
5.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1份。
6.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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