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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故意伤害案)_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一部刑诉〔2020〕72号

被告人张某甲,女,194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4241949********,汉族,文盲,农民,户籍地及现住址福建省三明市宁化县******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5日被宁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8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以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甲与被害人张某乙系亲戚关系,二人因建房、开挖水沟等邻里土地纠纷发生矛盾。2019年7月17日上午,被告人张某甲又因上述纠纷,在宁化县石壁镇****号门口与张某乙发生争吵并互相殴打。双方互殴过程中张某甲从其家屋檐下柴堆旁取出一根钢钎将张某乙左手手背打伤。事后,被告人张某甲得知他人报警,在原地等待公安民警调查,并如实供述了其主要犯罪事实。2019年11月27日,经三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张某乙左手伤情评定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宁化县公安局提供的人员基本情况、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到案经过、受案登记表、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等书证;2.证人张某丙、张某丁、张某戊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三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书;6.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被害人伤情照片、检查笔录等勘验检查。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一人轻伤的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  欣

检察官助理:邹艳华

2020年6月30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

2.随案移送全部案卷材料:侦查卷宗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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