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甲故意伤害案)_甘肃省玉门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玉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玉检一部刑诉〔2020〕77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101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甘肃省玉门市********号,现住玉门市新市区****单元**号,务工人员。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2日被玉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玉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5日19时许,被告人张某甲前往玉门市新市区“***”牛肉面馆内就餐,拉面师傅方某某将本该轮到被害人张某乙的面端给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由此产生不满,借故大骂方某某,并在取饭口用拳头在方某某的胸口打了一拳,随后被告人张某甲喝止张某乙,张某乙继而辱骂被告人张某甲,二人在指骂对方的过程中厮打在一起,被告人张某甲用拳击打张某乙面部两下,致使被害人张某乙鼻骨骨折、鼻中隔骨折。2020年5月6日经玉门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张某乙的人体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2)户籍证明;(3)到案经过;(4)接受证据清单、玉门市第一人民医院病历;(5)查询违法犯罪记录说明;2.辨认笔录及照片;3.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及照片;4.鉴定意见及告知书;5.证人证言;6.被害人陈述;7.被告人供述与辩解;8.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他人轻伤的后果,侵犯了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自愿认罪,愿意接受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若对被害人张某乙依法合理赔偿,建议对被告人张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玉门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晋方

                             检察官助理:何桂玲

                               2020年7月13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取保候审。

2.案卷两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证据开示清单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