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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故意伤害案)_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公诉刑诉〔2019〕2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22197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湖南省双峰县**乡**村**村民组**号。本案由双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自2018年12月21日至2019年1月4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甲承包的水田与被害人张某乙承包的水田相邻。2018年7月30日,张某甲发现张某乙将其承包的水田田坝挖开引水,遂与张某乙发生口角。在争吵过程中,张某甲用手将张某乙推倒在地,导致张某乙左侧股骨颈骨折。事发后,张某乙被送医救治,并进行髋关节假体置换术。经鉴定,张某乙的伤情构成轻伤一级。

事发后,被告人张某甲支付被害人张某乙医药费4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病历资料、现场照片等书证;2.现场勘验笔录;3.证人张某丙的证言;4.被害人张某乙的陈述;5.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

员额检察官:彭艳

助理:颜霂

2019年1月2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在家,联系电话1587389****。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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