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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随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随县检一部刑诉〔2020〕182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11981********,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随县,住随县**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0日被随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0日10时许,被告人张某甲见其门前田里种植的黄豆和草被打药打死了,以为是张某乙打药造成的,遂找到在田里放水的张某乙询问。张某甲、张某乙二人引发口角、争执,继而相互用拳头朝对方殴打。打斗过程中,张某甲将张某乙推倒在地,并用身体压在张某乙身上,双方继续互相殴打对方,后被劝开,张某乙报警处理。经公安机关口头传唤,张某甲于2020年5月22日主动到案,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随州市中心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出具了随中法司鉴[2020]临鉴字第057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被鉴定人张某乙胸外伤造成双侧肋骨骨折达六处以上属轻伤一级。2020年7月30日,张某甲与张某乙签署调解协议书,赔偿张某乙人民币2万元,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立案文书、强制措施文书、调解协议书、收条、谅解书、张某甲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钟某某、王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乙的陈述;4.随州市中心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随中法司鉴[2020]临鉴字第057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照片;6.讯问光盘二张;7.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经公安机关口头传唤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属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张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张某甲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积极赔偿,取得谅解,具备可以酌定从轻处罚之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甲拘役五个月,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曹伟

2020年9月22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随县**镇**村**组,联系方式:1530866****。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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