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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西检一部刑诉〔2019〕66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35261989********,拉祜族,文盲,务工。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乡**村**组**号,现住**路**宿舍。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27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经本院批准,当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逮捕。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27日5时20分许,在石家庄市桥西区**街**项目工地,被告人张某甲与被害人钟某某因派工及工资问题发生纠纷,后张某甲用水果刀将钟某某的腹部刺伤。经石家庄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钟某某之损伤属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证人李某甲、张某乙、李某某、张某丙、胡某某、刀某某、李某乙的证言,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被害人钟某某的陈述,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晓鹏

2019年10月22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石家庄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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