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河检一部刑诉〔2020〕80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5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922195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农,住河间市**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02年5月29日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2日被河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于2019年10月14日经河间市公安局决定,被该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于同年10月28日被刑事拘留,于同年10月29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于2019年11月11日经本院决定,被河间市公安局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本案由河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2019年12月4日至2020年1月3日、2020年2月3日至2020年3月3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张某甲与被害人张某乙合伙做生意产生积怨。2001年9月9日傍晚,在张某甲家东邻刘某某果子摊处,张某甲、其妻武某某(已判决)与张某乙、其妻苏某某发生殴斗,在殴斗中张某乙、苏某某胸腹部被扎数刀。经河间市公安局法医学鉴定,张某乙心肺破裂、心包胸腔积血,其损伤属重伤;苏某某小肠、结肠破裂、气胸、膈肌破裂,其损伤属重伤。张某甲于2019年10月12日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住院病历、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归案情况说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李某某、刘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乙、苏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张某甲及同案犯武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河间市公安局法医学检验鉴定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故意剥夺他人生命,致二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香敏
2020年4月3日
附:1.被告人张某甲现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于河间市静心医院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量刑建议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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