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廊广检一部刑诉〔2020〕193号
被告人张某甲,曾用名张某乙,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825198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永清县,捕前住河北省廊坊市永清县**镇**村133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20年6月5日被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月7日被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河北省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15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7日21时许,被告人张某甲饮酒后在廊坊市广阳区**村**路**烧烤涮饭店内因琐事与高某某发生争执,后被告人张某甲使用酒瓶将高某某打伤,致高某某头部、面部等部位受伤。经鉴定,高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一部;
2证人王某某、尹某某、李某某、张某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笔录;
6鉴定意见;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静
检察官助理:赵明
2020年7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廊坊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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