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一部刑诉〔2020〕142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21196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江苏省丰县**镇**庄**号。被告人张某甲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9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丰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害人张某乙,男,66岁(轻伤二级)。
本案由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6日7时许,在江苏省丰县**镇**村,被告人张某甲等人与被害人张某乙因邻里纠纷发生争执并相互厮打。在打架过程中,被告人张某甲使用铁锹把捣伤被害人张某乙,致被害人张某乙左侧第7、8、9肋骨骨折,左侧少量气胸。经鉴定,被害人张某乙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张某丙、张某丁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丰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制作的物证鉴定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邵会娟
2020年3月18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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