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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故意伤害案)_永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樟检一部刑诉〔2020〕62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7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5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出生地福建省永泰县,住永泰县******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31日被永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5日14时30分许,在永泰县嵩口镇三峰村村部对面,被告人张某甲的母亲朱某某与邻居王某某因土地归属问题发生争吵,被告人张某甲因见王某某拿竹竿殴打朱某某,便动手阻拦,后被告人张某甲与被害人王某某互相推搡殴打,致被害人王某某的头部、腿部受伤。经永泰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王某某的损伤属轻伤一级;朱某某的损伤属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到案经过、医院检查报告单、出院记录单、诊断报告单等书证;2.证人张某乙、陈某甲、朱某某、包某某、张某丙、张某丁、张某戊、张某己、陈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4.永泰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书;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平面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6.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泰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自生    

检察官助理:黄小霞    

2020年8月7日    

                                      

附件:1.被告人张某甲现取保候审于永泰县**镇**村**号。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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