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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故意伤害案)_武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0〕178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4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23194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焦作市武陟县,住武陟县**镇**村**街**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02年10月24日被武陟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11年12月8日被武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7年10月25日被武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8年10月25日被武陟县公安局监视居住;于2019年12月30日被武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武陟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30日被武陟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焦作市武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3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9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0年7月3日上午9时许,武陟县詹店镇马营村村民冯某甲、冯某乙、冯某丙等30余人去镇政府反映情况未找到领导,当返回到本村魏某某兽药店的门市部门前时遇到张某乙,冯某甲、冯某乙与张某乙发生口角,继而厮打。张某乙的家人张某丙、张某甲、张某丁、张某戊等人闻讯先后赶到,持单刃刀等工具与冯某乙、冯某甲、冯某丙发生殴斗,期间,冯某乙、冯某甲受伤,随后,张某丁从被告人张某甲手中夺下单刃刀,持刀先朝被害人冯某丙左胸捅一刀,后又追上被害人冯某甲从背后朝其腰臀部连捅两刀。经鉴定:冯某丙系被他人用单刃刺器刺入左胸,刺破心脏致失血性休克而死亡;冯某乙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冯某甲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张某甲的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秦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冯某乙、冯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利平

王  斌 

2020年6月5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被羁押于武陟县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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