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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故意伤害案)_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番检公刑诉〔2019〕2237号

被告人张某甲,曾用名张某乙,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4221968********,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政治面貌群众,户籍湖南省衡南县**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决定,于2018年12月3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经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决定,于同月14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1月18日被湖南省衡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23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张某甲驾驶粤X28****牌小汽车去到本区沙头街景观大桥附近长堤北路路边接送朋友时,因向老乡被害人汪某某追讨债务而与其发生争执。期间,被告人张某甲拉扯坐在其小汽车后尾箱的被害人汪某某下车,因被害人汪某某不从,于是用拳头殴打被害人胸口几拳,致被害人胸部右侧两处肋骨骨折(伤情为轻伤二级)。同年12月3日,被告人张某甲被公安人员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虽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甲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一年,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伟康

2019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案发后,被告人张某甲已赔偿被害人汪某某人民币3.4万元。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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