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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故意伤害案)_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市北检公刑诉〔2018〕966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1323198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临沂市沂水县**乡**村**号,现住青岛市市北区**路**号**号楼**单元**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1月8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11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2018年11月8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6月19日15时许,被告人张某甲在本市市北区保利叶公馆12号楼2单元3楼楼道内,因争抢客户与被害人张某乙发生冲突,期间被告人张某甲用拳击打被害人张某乙的眼部、鼻部数拳,致张某乙受伤。后被告人张某甲被查获到案。

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张某乙左侧鼻骨粉碎性骨折,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被害人病历、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丁某某、路某某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文通

2018年12月26日

附:1.被告人张某甲现被本院监视居住;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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