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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故意伤害案)_宕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宕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宕检一部刑诉〔2020〕91号 

  被告人张某甲,汉族,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6226231972********,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新疆阿拉尔市***镇**团**连附**栋*号,住址:甘肃省宕昌县**镇**村**社,无前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20年5月8日被宕昌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同年7月5日被宕昌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1月11日本院决定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宕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4日10时10分左右,被告人张某甲途径同村张某乙耕作田地旁时,双方因琐事发生争吵,后二人在张某乙田地内引起打架,张某乙持耕田农具三叉耙子将张某甲右胸背部挖伤,张某甲用拳脚将张某乙腰部打伤。经宕昌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与陇南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乙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实施了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张某甲与被害人张某乙属亲戚关系,在案发后承担被害人张某乙医疗费等费用1万元,取得被害人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张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宕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茜

2020年11月17日 

附:1. 被告人张某甲现取保候审;

2. 案卷材料三册,光盘一张;

3. 起诉书8份;

4.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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