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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故意伤害案)_安徽省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泗检一部刑诉〔2020〕Z270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51972********,汉族,不识字,务农,安徽省泗县人,住泗县**镇**村**庄**号。被告人张某甲曾因犯盗窃罪,于1992年8月14日被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1999年2月25日刑满释放。被告人张某甲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2日被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当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3日13时许,被害人张某丁等人在泗县**镇**村**庄张某乙家打娱乐麻将,被告人张某甲在一旁观看时与被害人张某丁发生口角,继而发生厮打。厮打过程中,被告人张某甲用拳头将被害人张某丁右眼及鼻部打伤,造成被害人张某丁右眼晶状体脱位、鼻背部及左侧鼻翼处形成共计1.2cm疤痕。经鉴定,张某丁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张某甲主动与被害人张某丁达成和解,并取得被害人张某丁的谅解。

被告人张某甲于2020年10月21日主动到泗县公安局墩集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前科证明、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张某乙、张某丙、位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丁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泗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甲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甲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吴会岱

检察官助理:孟媛洁

2021年1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甲现取保候审,住泗县**镇**村**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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