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利检检一刑诉〔2019〕345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13019******,汉族,不识字,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利辛县,住利辛县**镇**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9年5月22日被利辛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利辛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利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19年7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7月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29日晚,在利辛县**镇**村,张某甲与张某乙因琐事发生打架,致使张某乙受伤。经鉴定,张某乙伤情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潘某某、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乙陈述;
4.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牛河川
2019年7月4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在利辛县**镇**区**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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