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香检一部刑诉〔2019〕436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6211987********,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肇州县**镇**村**屯。2019年10月25日因涉嫌故意伤害被哈尔滨市公安局香坊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7日经本院以涉嫌故意伤害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香坊分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香坊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4日20时许,被告人张某甲在哈尔滨市香坊区朝阳镇薛家屯见其前妻张某乙与被害人李某某(男,26岁)一起从体育彩票站出来,其因日前欲与张某乙复婚未果,遂心存不满,冲上前用砖头、拳头殴打李某某头部、面部,致其鼻骨骨折。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李某某鼻部损伤评定为轻伤二级,无残。
经侦查,被告人张某甲于2019年10月14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被告人张某甲户籍证明及人口信息表、被害人伤情诊断书等证据;
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乙、冯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书;
6.勘验笔录:哈尔滨市公安局香坊分局建筑街派出所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甲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二年以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江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哈尔滨市香坊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及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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