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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故意伤害案)_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外检一部刑诉〔2020〕57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05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镇**村**屯, 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1日被哈尔滨市公安局道外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道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4日17时许,被告人张某甲伙同其弟弟张某乙(已判刑)窜至哈尔滨市道外区**镇***村刘某某承包的鱼池内,因被害人朱某某(男,44岁)开车将被告人其家栏杆撞倒,遂与被害人发生口角,互相厮打,在厮打过程中,被告人张某乙与张某甲二人用拳脚对被害人朱某某头面部、胸部、肋部进行殴打,造成朱某某左眼眶下壁骨折、左侧第4、5、6、7肋骨骨折。被告人张某乙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经鉴定:被鉴定人朱某某,左眼眶损伤构成轻伤二级;胸部损伤目前构成轻伤二级。

2020年6月11日,被告人张某甲在哈尔滨市道外区向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 书证: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高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朱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甲供述和辩解;

5.鉴定文书: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书;

6. 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本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二处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对其处罚。被告人张某甲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一超

2020年9月17日

附:

1.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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