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南检一部刑诉〔2020〕544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20319**********,汉族,中专文化,黑龙江省**公司总监,户籍所在地哈尔滨市南岗区**路**号**栋**单元**层**号,住哈尔滨市香坊区**园**栋**单元**室。2019年10月24日因涉嫌故意伤害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刑事拘留(未执行),次日因患有严重疾病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22日经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故意伤害罪,无逮捕必要,不批准逮捕。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甲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4日1时许,在哈尔滨市南岗区**路**KTV门前,被告人张某甲与其同事陈某某,因打车顺序与被害人李某某(男,32岁)、苗某某发生口角后双方相互撕打,张某甲将李某某面部打伤。经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被鉴定人李某某,面部损伤构成轻伤二级。
经侦查,被告人张某甲于2019年10月24日被公安机关在哈尔滨市南岗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及前科情况查询表、伤情诊断书、和解协议书、谅解书及收条等;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徐某某、苗某某、王某某、张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书;
6.辨认笔录:陈某某对被告人张某甲的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案发现场视频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已取得被害人谅解,且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刑事速裁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佩瑶
2020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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