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甲故意伤害案)_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丰检三部刑诉〔2020〕1126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502199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出生地甘肃省天水市,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乡**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9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9日13时许,被告人张某甲在本市丰台区开元食府后厨,因琐事与被害人张某乙发生口角,后将被害人张某乙打伤。经鉴定,被害人张某乙的身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被告人张某甲于2019年9月6日向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张郭庄派出所自动投案,其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受案登记表、现场检测报告书、诊断证明书,法医临床损伤程度鉴定临时意见、轨迹信息查询表、医院收费票据、工作说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姚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被害人张某乙、证人刘某某、姚某某的辨认笔录;6.鉴定意见:伤情司法鉴定意见书;7.其他证明材料:破案报告、到案经过、人员基本信息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  响

书 记 员 张雅萱

2020年10月12日

附件:1.被告人张某甲被取保候审,现不在押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