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山检一部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621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阴县公安局**派出所,现住山阴县**乡**村**区**排**号,农民。2020年5月8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山阴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5月27日被山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7日17时左右,被告人张某甲与被害人张某乙与酒后在本村小卖部因故发生口角。随后被告人张某甲用手拽住张某乙与衣领将其拉到小卖部外,并将其摔倒在台阶下。被告人张某甲随即对张某乙与拳打脚踢,造成张某乙与的脸部、眼部、嘴部受伤,牙齿出血。经鉴定,张某乙与外伤致下牙两颗牙齿III°松动被拔出,属轻伤二级。现双方民事部分已调解处理,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 洪
2020年7月22日
附件:1.被告人张某甲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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