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爱检诉刑诉〔2020〕5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229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克山县**乡**村**组)。2019年1月4日因涉嫌故意伤害被黑河市公安局爱辉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3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河市公安局爱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张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张某乙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21日零时许,被告人张某甲在黑河市爱辉区文化街虎虎烧烤与朋友吃饭,其间,与被害人张某乙(男,27岁)等人因琐事发生口角,继而发生厮打,在厮打中张某甲用啤酒瓶将张某乙左胳膊扎伤。经法医鉴定:被鉴定人张某乙外伤致左上臂软组织开放性损伤属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张某甲赔偿被害人张某乙经济损失人民币25,000元,并取得张某乙的谅解。
经侦查,2019年1月4日,被告人张某甲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张某甲户籍证明,被害人张某乙户籍证明,破案经过,说明材料等;
2.证人何某某、姚某某、张某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黑河市公安局鉴定意见;
6.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犯罪事实的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到案后,张某甲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对其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刑事速裁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姜慧博
2020年1月10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取保候审于黑河市爱辉区。
2.案卷材料一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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