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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故意伤害案)_黄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黄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梅检一部刑诉〔2021〕37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27198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某某**镇**村**组,住湖北省黄某某**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18日被黄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30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20年12月1日被黄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6日18时许,被告人张某甲的妻子余某甲与邻居万某甲在**镇**村**组万某甲家门口因使用河边跳板一事双方发生了争执,后张某甲手执木棍冲到万某甲家门口,与万某甲进行打斗,双方互相殴打对方,余某甲、万某甲的妻子陈某甲在旁拉架,张某甲手持木棍殴打万某甲时,木棍打到了陈某甲的左手掌,导致陈某甲手部受伤。经医院诊断,陈某甲左手第1腕骨关节脱位并第1掌近端粉碎性骨折。经鉴定,陈某甲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2020年11月17日,被告人张某甲到黄某某公安局小池滨江新区分局投案自首。

2020年11月22日,被告人张某甲与被害人陈某甲达成调解协议,张某甲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5.3万元,已履行,陈某甲对张某甲予以谅解并出具了谅解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张某甲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黄某某第三人民医院医学影像学诊断报告书、检查报告单、和解协议书、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万某甲、余某甲、彭某某、张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某甲的陈述;4.团风正昂法医司法鉴定所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5.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黄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晓波

检察官助理:瞿晓敏

(院印)

2021年1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359369****;被害人联系方式1363603****。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6.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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