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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故意伤害案)_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检公诉刑诉〔2020〕406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425197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河北省保定市定兴县**乡**村**号,住户籍地,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22日被高碑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25日被高碑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移送审查起诉后,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9月24日被继续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本案由高碑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甲与被害人赵某某同为高碑店市一养鸽场的教练,2017年9月18日9时许,双方因琐事发生打斗,后赵某某随身携带一把菜刀到鸽子棚找张某甲,被告人张某甲手持两把菜刀从鸽子棚下来,见到赵某某后,持双刀追砍赵某某,赵某某掏出菜刀后与张某甲互砍,在打斗过程中,被告人张某甲将被害人赵某某砍伤。经鉴定:被害人赵某某所受损伤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报警案件登记表,被害人赵某某陈述,被告人张某甲供述,证人翟某甲、翟某乙、闫某某证言,法医学临床检验鉴定书,抓获证明,户籍证明信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洪凯

检察官助理:李学莉

2020年10月20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40036****;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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