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邹检刑一刑诉〔2020〕271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330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住邹某市**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8日被邹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邹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6日15时许,被告人张某甲之子张某乙驾驶摩托车沿邹某市**街道办事处**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宾馆附近,与被害人孙某某(xxxx年xx月xx日出生)驾驶的三轮车发生刮碰,张某乙摔倒在路中间,张某乙遂电话通知其母尹某某赶到现场,后尹某某又电话叫来张某甲,张某甲与孙某某发生争执,继而朝孙某某面部猛打两掌,又朝其右腹腹部猛踹一脚,致孙某某右侧多发肋骨骨折,经邹某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依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第5.6.4b条之规定,评定其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020年6月18日,被告人张某甲经邹某市公安局工作人员电话传唤到案。
2020年10月12日,被告人张某甲与被害人孙某某达成赔偿协议,一次性赔偿孙某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6万元,取得孙某某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案件来源、抓获笔录、赔偿协议书、谅解书等;2.证人尹某某、张某乙、李某某证言;3.被害人孙某某陈述;4.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邹某市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6.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7.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甲具有以下量刑情节:经电话传唤到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符合自首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从轻处罚;殴打老年人,可以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甲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邹某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由俊朝
检察官助理:赵昊雯
2020年11月4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被取保候审,住邹某市**村**号;
2.侦查卷宗二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随案移送光盘一张;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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