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遵检一部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301994********,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仁怀市,现住遵义市汇川区**街道。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28日被仁怀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仁怀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9月11日由仁怀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州省仁怀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向仁怀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2019年11月15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12月10日至2020年1月1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7日,被告人张某甲发现妻子蔡某某与其前男友被害人何某甲有微信聊天情况,张某甲用蔡某某手机与何某甲联系,二人相约在仁怀市火石镇将事说清楚。张某甲到仁怀市三合镇一超市内购买水果刀后,何某甲通过微信联系张某甲堂兄张某乙表示在等待张某甲。当日15时许,张某甲添加何某甲微信后二人约定在火石往中枢方向右手边第一条分岔路(火石镇富兴村阴地杠)见面。张某甲与其堂兄张某丙一起,何某甲与何某乙、姚某某一起在阴地杠见面后,张某甲持刀向何某甲身上刺,致使何某甲手臂受伤,被送医抢救无效死亡。当日16时许,张某甲到仁怀市公安局火石派出所投案。经仁怀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何某甲符合被他人用单刃锐器砍、剌伤左肱动脉断裂致大失血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门诊病历等;2.证人证言:张某乙、张某丙、何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尸体检验鉴定文书、理化检验报告、DNA鉴定文书;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肖军
2020年2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仁怀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七册
3.换押证一份
4.光盘十九张
5.附民诉状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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