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织检公诉刑诉〔2020〕84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51992********,穿青人,小学文化,农民,家住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镇**路**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织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织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7日17时许,被告人张某甲与被害人张某乙因债务问题在织金县**镇**村马路边组发生争执,后张某甲与张某乙相互抓扯。在此过程中,张某甲将张某乙推倒在地上,导致张某乙腰1椎体压缩性骨折,经贵州省医科大学法医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乙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立案及强制措施材料、抓获经过、户籍信息表、鉴定意见通知书、现场图等书证。2.证人张某丙、张某丁、张某戊、谭某某、李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指认笔录;6.贵医大司法鉴定中心[2019]临鉴字第939号法医临床鉴定意见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在与张某乙争吵的过程中将张某乙推倒在地上,导致被害人腰1椎体压缩性骨折,经鉴定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祥文
2020年3月6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织金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碟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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