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七星检刑诉〔2020〕435号
被告人张某甲,绰号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01197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住毕节市七星关区**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2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5日晚,被害人张某乙和张某丙酒后到毕节市七星关区**镇**村被告人张某甲家中继续喝酒,在喝酒过程中,张某甲与张某丙发生口角纠纷进而发生抓打,张某乙劝架,张某甲认为张某乙拉偏架,遂殴打张某乙,张某乙、张某丙和张某甲就相互殴打。后张某甲跑到门外,张某丙、张某乙追上张某甲,三人又在张某甲家门口相互殴打。期间,张某甲趁张某乙不注意,把张某乙推倒在地上,用力踩了张某乙的胸口一脚。经毕节市七星关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乙的损伤属于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疾病证明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丁、张某戊、张某己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毕节市七星关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文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罗俊
检察官助理 何芮
2020年7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毕节市七星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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