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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故意伤害案)_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仙检一部刑诉〔2020〕473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2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出生地和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市仙游县,现住福建省仙游县**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2日被仙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5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仙游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仙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8日8时许, 被告人张某甲一方与被害人张某乙一方因相邻处水沟的宽度问题产生纠纷,双方发生互殴。期间,张某甲持铁棍殴打张某乙致其右手第五掌骨端骨折。经鉴定,被害人张某乙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被告人张某甲于2020年7月21日向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被告人张某甲人基本信息等;

2.证人证言:张某丙、刘某某等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张某乙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仙游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书等;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投案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仙游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杨福新

检察官助理:朱  莉

2020年10月29日 

附件:

(一)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仙游县看守所。

(二)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三)《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四)《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五)《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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