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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故意伤害案)_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20〕71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性,196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827196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庆阳市镇原县****行政村**自然村**号,住地同户籍地,农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9日被镇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镇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镇原县**镇**行政村**自然村原一废弃机井房被张某甲租用并用于堆放自家柴草,张某乙出行道路在该房屋后面,其居所内的排水沿该房屋后墙根向外排放。2019年9月22日19时许,被告人张某甲妻子陆某某以被害人张某乙家排水导致该机井房倒塌压坏其柴草为由找张某乙理论,二人因此发生口角。随后被告人张某甲来到现场,看到其妻子与张某乙发生冲突,便在张某乙嘴部打了一巴掌,将张某乙拉扯倒地,双腿跪压在张某乙腰部右侧部位并用拳头在其身上、头部打了几拳。随后,张某甲准备离开时,张某乙上前将张某甲腿抱住不让其离开,张某甲又用脚在张某乙腰部踢了两下。23日张某乙前往镇原县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张某乙所受损伤为:(1)右侧多发肋骨骨折;(2)头部外伤;(3)多处软组织挫伤;(4)左侧中切牙完全脱位。

2020年5月22日经甘肃省镇原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镇)公(司)鉴(法临)字【2020】36号鉴定书鉴定:张某乙所受损伤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工作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诊断证明、住院病历等;

2、被害人张某乙的陈述;

3、证人张某丙、张某丁、张某戊、赵某某等人证言;

4、被告人张某甲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书;

6、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路永刚

检察官助理:慕娜

2020年6月23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住所,联系电话187197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115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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