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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曾都检一部刑诉〔2020〕371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6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6191965********,汉族,初中文化,现住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办事处**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10日被随州市公安局曾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随州市公安局曾都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随州市公安局曾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8日下午,随州市曾都区**办事处**村**组村民夏某某在自家菜园摘菜时,见所种葫芦被烧死,责怪系被告人张某甲烧纸引发而辱骂了张某甲几句,张某甲堂弟张某乙听见后与夏某某发生争吵。后张某乙将此事告知张某甲。夏某某摘完菜返家途中路过张某甲家时,张某甲将夏某某拦住对其进行殴打,致夏某某倒地受伤。经法医学鉴定,被鉴定人夏某某胸外伤致左侧第4、6肋骨骨折属轻伤二级。

2020年10月10日9时许,随州市公安局曾都区分局北郊派出所电话通知张某甲到所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张某甲及被害人夏某某的户籍信息、到案经过、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等书证;2.证人江某某、张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夏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随州中心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随中法司鉴[2020]临鉴字第120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宇翔

20201029

附件: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随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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