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襄城检公诉刑诉〔2020〕99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6211965********,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住襄阳市襄城区**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日被襄阳市公安局襄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襄阳市公安局襄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3日14时许,被告人张某甲及其妻子张某乙等人在襄阳市襄城区**镇**村张某甲开的麻将馆内打麻将时,张某乙与被害人李某甲因亮牌问题发生激烈争执,张某甲便拿起现场的一把椅子砸向李某甲头部,致李某甲受伤。经鉴定,李某甲所受损伤为轻伤二级。
2020年3月,张某甲赔偿李某甲3.8万元,李某甲出具了谅解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李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甲的陈述;4.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5.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已赔偿被害人,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张某甲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霄月
2020年5月8日
附件:1.被告人张某甲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07177****。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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