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一刑诉〔2020〕Z114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331987********,黎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住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农场**居委会**队**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2日被乐东黎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30日被乐东黎族自治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乐东黎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4日17时许,被告人张某甲和张某乙因琐事纠纷,张某甲赶到千家镇邮政局旁边小卖部找到张某乙,当时张某乙、高某某、张某丙、杨某某在喝茶聊天。张某甲来到小卖部后就直接走向张某乙并对张某乙说:“阿某某,你假精是吗?”说完就手掐住张某乙的脖子,张某乙挣扎掉之后,张某甲就用手勒住张某乙的脖子,随后张某甲就持刀朝张某乙腹部捅了一刀,张某乙就问张某甲为何要拿刀捅他,说完,张某甲将刀拔出再次捅向张某乙腹部,当张某甲再一次准备将刀拔出捅向张某乙时,被高某某、张某丙、杨某某控制住。张某乙就跑去躲起来,千家派出所民警到达现场后,勒令张某甲将手中的刀丢掉,随后送张某乙到医院治疗。
经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乐公司鉴(法医)子【2020】A-060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鉴定:被鉴定人张某乙人体损伤程度评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物证:一把普通水果刀(双金鱼牌、长度32.5厘米、银白色尖刀);
2. 书证:被告人张某甲的常住人口登记表、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鉴定意见通知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扣押决定书及扣押照片、收条、刑事判决书;
3. 被害人张某乙的陈述;
4. 证人张某丙、高某某、杨某某的证言;
5. 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
7.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因琐事持刀捅伤他人,致其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甲有期徒刑一年。扣押的一把水果刀没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辛求进
检察官助理:杜寒凡
2020年7月16日
附: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乐东黎族自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扣押的一把水果刀现存放于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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