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隆检一部刑诉〔2020〕69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8251982********,满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住隆化县**乡**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隆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隆化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同年1月21日被隆化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隆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3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4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3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6月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9日18时许,张某乙用钩机挖墙基地时与前来阻拦的被告人张某甲发生争吵,争吵过程中引发二人相互厮打,撕打过程中张某甲致张某乙身体多处受伤。经隆化县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张某乙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等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隆化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蔡向东
2020年6月29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押于隆化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另随卷移送办案说明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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