扎兰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扎检一部刑诉〔2020〕37号
被告人张某甲,曾用名无,绰号无,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52103196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扎兰屯市,住扎兰屯市**路**巷**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9日被扎兰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5月21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扎兰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5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7日17时许,在扎兰屯市正阳办事处“庆和家居广场”附近,被告人张某甲因家庭琐事殴打被害人付某某,致其左侧上颌骨骨折、左侧颧骨骨折、牙齿损伤。2019年8月13日,经扎兰屯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付某某左侧上颌骨骨折、左侧颧骨骨折分别被评定为轻伤二级;牙齿损伤评定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等;
2.证人张某乙、张某丙、吴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张某甲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扎兰屯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曲峰
2020年6月17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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