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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故意伤害案)_德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刑诉〔2020〕62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4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71942********,土家族,小学文化,职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德江县,现住德江县****社区**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日被德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6月9日继续由德江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德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故意伤害案,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6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29日13时24分许,张某甲与胞弟张某乙、以及张某乙之妻罗某某在张某乙的儿子张某丙修房子的工地上,因二楼卫生间开窗户的问题发生口角,继而张某甲与张某乙、罗某某发生抓打,在抓打过程中,罗某某被推倒在地,张某甲用手里的拐杖殴打罗某某,导致罗某某头部受伤、左前臂骨折。经鉴定,罗某某身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经德江县公安局调解,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庭前,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张某甲赔偿被害人罗某某医疗费,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等法律文书,户籍信息,到案情况说明,疾病证明书、入院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调解笔录;2.证人张某乙等六人的证言;3.被害人罗某某陈述;4.被告人张某甲供述和辩解;5.伤情鉴定意见;6.现场录像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他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具有坦白、年满七十五岁的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之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

检  察  官 张金银

                              检察官助理   

                               2020年7月1日                                

附件1.被告人张某甲现取保候审于**镇**社区**组家中,联系电话151860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起诉书8份,适用简易程序简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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