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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故意伤害案)_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铜检一部刑诉〔2020〕147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性,199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21995********,汉族,初中,务工,住江苏省徐州市沛县**镇**路**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9日被铜山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铜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2日21时许,在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长江西路九州大学北门一辆轿车内,被告人张某甲与张某乙因合伙做生意问题产生口角,后殴打张某乙,致张某乙面部受伤。经鉴定,张某乙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一级。

被告人张某甲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证明、前科证明等书证;

2. 证人证言;

3. 被害人张某乙的陈述;

4. 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 公安机关制作的指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卓

2020年7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张某甲现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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