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铜检一部刑诉〔2020〕147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21995********,汉族,初中,务工,住江苏省徐州市沛县**镇**路**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9日被铜山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铜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2日21时许,在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长江西路九州大学北门一辆轿车内,被告人张某甲与张某乙因合伙做生意问题产生口角,后殴打张某乙,致张某乙面部受伤。经鉴定,张某乙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一级。
被告人张某甲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证明、前科证明等书证;
2. 证人证言;
3. 被害人张某乙的陈述;
4. 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 公安机关制作的指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卓
2020年7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张某甲现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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