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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故意伤害案)_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花检刑诉〔2020〕477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9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821999********,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9年9月27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0月30日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张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0日1时许,被告人张某甲在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曙光路后唐酒吧门口,因被害人熊某某将地上的啤酒瓶踢至被告人张某甲等人一边,引发纠纷,后被众人拉开。后被害人熊某某突然用手拍打、脚踢张某甲,被告人张某甲用手推打熊某某,同案人黄某某、张某乙(均在逃)上前推打熊某某致其倒地,后又继续殴打被害人熊某某。经鉴定,熊某某所受损伤符合钝性暴力作用形成,造成鼻部软组织损伤及鼻骨粉碎性骨折,其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梅

2020319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66566****、135444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据目录和证人名单各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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