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一部刑诉〔2020〕37号
被告人张某甲,女,196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707211966********,汉族,小学文化,山东省青州市人,住青州市**镇**村**号。2019年10月22日因故意伤害被青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变更为监视居住。
本案由青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5日6时许,在青州市**镇**村张某乙大棚边的排水沟内,被告人张某甲因张某乙在排水沟内拔草二人发生争执,在双方厮打过程中,张某甲致张某乙受伤,经公安机关法医鉴定,张某乙左侧第2、5(两处)、6肋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
本案民事赔偿未处结。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1、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人口信息等;2、证人证言,张某丙、张某丁等证言;3、被害人陈述,张某乙陈述;4、被告人供述,张某甲供述;5、鉴定意见,青州市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一处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焦天翼
2020年1月15日
附项:1、被告人张某甲现被监视居住于家中;
2、侦查卷二册;
3、光盘二张;
4、刑事附带民事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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