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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故意伤害案)_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蓬检公诉刑诉〔2019〕371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5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6221951********,汉族,小学文化,中共党员,农民,户籍地及现住址蓬莱市**镇**村**号。2019年8月21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蓬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蓬莱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蓬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案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张某甲因琐事与被害人张某乙产生矛盾,张某乙多次到其家果园西侧水泥路边对其辱骂,2019年5月9日14时许张某乙再次到其家果园西侧水泥路边对其辱骂,张某甲用木棍打张某乙的面部、左大臂和左大腿处,最后用脚踢踹张某乙右胸三下,致张某乙右侧第5、6肋骨折、面部软组织挫伤,经法医鉴定,张某乙之损伤属轻伤二级、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辨认笔录;视听资料;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张某甲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蓬莱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姜辉

2019年11月6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原址。

2.全部卷宗和证据材料。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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